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1、扩大国合商业经营范围。国合商业在搞好主营业务的同时,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市场需要,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坚持本业为主,综合经营,突出经营特色,充分发挥本行业的优势。凡是放开经营的产品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商品,供销社和其它商业企业都可以经营;其他部门专营的农产品,应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不必另设收购网点。
  2、国合商业要掌握重要商品批发权。批发是商品流通的源头本着“批发管住、零售放活”的原则,凡国家计划管理商品、专营、专卖商品和重要的人民生活必需品,以及高值耐用消费品、化工危险品,只允许国合商业和政府指定的经营单位批发。对现有的社会批发商业,要继续进行整顿。为合理配置批发商业,所有从事商业批发业务的企业,都必须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允许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3、建立重要商品分级储备制度。各级政府为调控市场需要国合商业承担一定数量的储备和收购任务,企业要积极承办。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要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掌握必要的货源,建立必要的储备,其品种、数量,由各级政府视情确定。要特别注意抓好农药、农膜、食盐、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合理储备,所需资金由银行帮助解决,利息哪一级政府储备由哪一级政府负担,所发生的亏损应予相应的补偿。
  4、完善市场调节基金制度。要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商业部有关规定,省辖市的国营商业、供销社可按商品销售额1‰提取市场调节基金,税前列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调节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敏感商品因供求变化所发生的贴息和价差损失。供销社市场调节基金的具体提取和使用办法,由省供销社、省税务局另文下达。
  5、多渠道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国合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自补规定,每年从企业发展基金中提取10%至3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国家定价商品提价后的库存增值部分,国营商业企业要全部充实流动资金,供销社用于解决挂帐,没有挂账的企业,可充实流动资金;国合商业企业还可按月销售额提取1%补充流动资金,从销售额中提取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减少上缴任务。流动资金达到国家规定限额的,不再提取。今后,凡是新建的商业经营企业和商办工业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把铺底流动资金列入基建计划。
  6、重新核定国合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定额。银行应与商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企业商品流转计划和上年实绩,在核定企业资金周转天数、结算资金占用额、自补流动资金的基础上,重新核定贷款定额,并按基准利率计息。在企业按计划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期间,未达到规定比例所占用的银行贷款,不予加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