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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大力疏通商品流通渠道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环节为正常的商品流通设置障碍,对现有的检查站,要进行清理,确需保留的,必须由省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重新办理手续。要将检查站的位置、任务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关卡,一律撤掉;非法设立关卡、违章检查收费的,被险查者有权拒绝,并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原规定出省须经审批的议价粮油等产品,不再报批,由符合经营条件的单位直接向运输部门办理手续。
  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界限,商业企业有权根据商品的合理流向和市场需要,择优择廉采购商品。可在本地选购,也可到外地选购;可在商业单位选购,也可到工厂选购。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不得搞人为封锁,更不得将不适销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强令商业企业收购。
  五、培育和发展城乡市场,建立良好的流通秩序
  为适应城乡商品交换日益增长的需要,市场必须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市场建设要纳入城乡经济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市场建设的重点是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批发市场、各类专业市场以及老、山、边、穷地区集贸市场。对现有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要巩固提高,不断完善各项服务设施,方便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要结合城镇改造、新区开发,兴建一批有一定规模的顶棚或室内市场,切实解决以街为市、以路为集、占道交易的问题。“八五”期间,省辖市和行署所在地要建设一至二个永久性的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批发市场;每个县和重要集镇至少要建立一个综合性、多功能的商品交易市场;在农副产品集中产区、工业较发达地区和交通便利的地方,发展一批区域性的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特别是粮食生产区或粮食集散地要加快粮食初级交易市场的建设,有条件的可试办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
  批发市场的建设,要在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由财办(财委)、计委、商业、粮食、供销、城建、工商、税务、农业、体改委等部门参加,制定规划,分步实施。与外省毗邻集镇要积极办好各类市场,扩大边缘市场的辐射能力,活跃省际间的商品交流。各类专业、批发市场要在搞好现货交易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发展期货交易。
  大力支持国合商业进入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兴办单位要优先安排摊位,提供服务,使之参与竞争,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发展和完善以国合商业为主导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的市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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