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1年10月12日 皖政〔1991〕68号)
为使公司审批工作逐步规范化,根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8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今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企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国家经贸部审批。各级金融性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总行审批。
二、设立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集团),由设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组织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外省、市企业、单位来皖设立公司(企业),应持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授权各级经济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批。
四、国务院各部委在皖设立公司(企业),应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转证明。
五、省直各委、办、厅、局直属的各类公司,由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应持有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国有资产证明、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工资指标,以及批准文件。
六、省直各委、办、厅局在各地、市设立公司,应有省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省直公司的子(分)公司须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转证明,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七、军队在皖设立公司(企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后勤部后生字〔1990〕228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