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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1年6月6日 皖政〔1991〕3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已印发给你们,为在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要根据本地的环保任务,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建立政府领导集体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议事制度和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每年解决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要继续推行和完善省辖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逐步开展地辖市和县城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每年公布考核结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行业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组织技术攻关,实施示范工程,发展环保产业。计委、经委和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谁立项谁审查.谁批准投产谁负责任。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有关部门应将保护环境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把环境保护纳入计划管理轨道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综合平衡工作。环境保护指标应列为主要计划指标,统一部署、检查与考核。“八五”环境保护目标和计划要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国民经济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计划由环保部门编报,计委、经委平衡下达。环保部门为建设监测系统、科研、教育以及治理污染的示范工程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要按计划管理体制纳入各级环境保护投资计划,这方面的投资数额应逐年有所增加。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环保计划工作,保证环保计划的实施。
  三、努力实施环境保护“二九五七”工程
  环境保护“二九五七”工程,即治理淮河、巢湖两个水域的污染,综合治理九个省辖市的环境,削减五个行业(电力、冶金、造纸、化肥、酿造)主要污染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规划建设七十个生态试点,是我省“八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1991年上半年完成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论证和报批,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单位。到1993年底,要完成工程计划30~40%的工作量。对淮河、巢湖流域的工矿企业,实施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巢湖流域十八家、淮河流域十四家重点污染企业,必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今后,要严格控制在这两个水域新建污染严重的企业,确需建设的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不得增加污染负荷。集中力量抓好占全省污染负荷30%的七十家排污大户的污染治理,力争到1993年底,其中半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规定要求。要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推广颍上县小张庄村和当涂县太仓村生态农村建设经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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