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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我省旅游行业管理和加快旅游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强
 我省旅游行业管理和加快旅游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991年5月2日 皖政〔1991〕28号)


  省政府同意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我省旅游行业管理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以效益为中心,以创汇为重点,发展旅游产业的观念,把旅游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我省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积极开发旅游产品,组织生产旅游商品、纪念品,改善旅游设施和服务质量,努力开拓旅游市场,为发展我省旅游行业,做出新的成绩。

       关于加强我省旅游行业管理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精神,加快我省旅游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旅游业是新兴的外向型经济产业,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综合性强的特点,不仅自身可以创汇、创收,而且能带动其它产业发展,也是我省的一项优势产业。近期旅游业的复苏与良好的发展趋势,展示了安徽旅游业的广阔前景,因此,要继续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旅游业为先导,引进人流、物流、信息流和国外先进技术,推动皖江开发和各地经济发展。“八五”期间,要实行适度超前的总体发展战略,并在政策上予以鼓励。
  二、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抓紧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建立投入、产出、基建、创汇、结汇等经济指标体系,使我省旅游业走上计划管理的轨道。“八五”期间,适当增加旅游投资,贯彻“保重点,促配套”的方针,使主要的建设项目尽快形成接待能力,产生经济效益。每年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景区、景点开发及维护费用。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的改造项目应纳入全省长期和年度技改计划。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计划部门做好旅游发展规划的拟定、平衡和衔接工作。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开展旅游业务的费用,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80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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