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动国有资产存量合理流动,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国有资产现状,并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正确调整资产存量,通过组织企业集团、联合经营、企业兼并等多种方式,克服资产的闲置浪费,实现社会资源的合法配置和有效利用。
五、改进和完善企业经济效益考核内容。为了增强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改善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状况,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要会同各地、各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定期测算分行业、分地区的资金利润率,以利合理引导资金投向。
六、加强国家基金管理,坚持审批制度。国家基金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分配给企业作为购建固定资产和长期周转使用的资金。实行基金变动审批制度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基本保证。今后,凡涉及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定后,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有关部门制定。
七、加强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投资效益的监督检查。对于投资少、工期短、质量好、收效快的项目,应及时总结经验,予以表扬和鼓励;对于投资突破概算、建设成本高、工期超计划以及未按计划形成生产能力,甚至建成后不能发挥效益的建设项目,通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促使建设单位提高投资效益。
八、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逐步明确和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使用的责权利关系。省政府责成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尽快制定适合我省情况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九、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省政府确定由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由省财政厅归口领导。各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国务院《通知》规定办理。省直各部门也要指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