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1年1月29日 皖政〔1991〕5号)
为了巩固和加强全民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清产核资的准备工作。从现在起,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都要对本地区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预算外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清资产存量、新旧状况、利用程度、管理方式、使用效益等。同时,分行业、分类型选择少数企业和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试点,查清试点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其他资产等帐面数额。省里准备选择一两个市、县或行业及重点单位进行清产核资的试点,为在“八五”期间全面进行清产核资作好准备。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加强产权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股份经营、租赁经营、中外合资经营的中方资产和在境外经营的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兼并和出售小企业,国营企业办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搞“创收”等经济活动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租赁经营、企业兼并和出售小企业等经济活动中有无损害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对“撤、并、转”的各类公司,要严格按省政府《关于做好撤并公司善后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划转、收缴工作;对保留的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现行规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械或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用国有资产进行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兼并、出售国有资产等,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立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方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完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在新一轮企业承包中,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共同参加发包,督促和帮助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把固定资产增值、流动资金增加等列入承包指标体系,从资产经营收益、资产增值、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对承包企业进行严格考核。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约束机制,正确引导企业的经营活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都要协同财政部门,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