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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十七)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和培训活动。实行企业检查评比计划申报、审批和许可证制度,除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外,凡未经省经委批准的检查评比,一律视为非法,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企业职工(包括厂长、经理、书记)的培训,要按国家统一部署和企业自行安排的计划进行,其他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培训。
  (二十八)各级机关不得用转移会议的方式,向企业转嫁经费负担。不准向企业借人、借车、借物,已借的要在1991年底以前清退。
  六、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二十九)健全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要注意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可以分设,也可以由一人兼任。
  (三十)加强企业基础管理、专业管理、现场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要以“三项管理”为主线,逐步把各项工作引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并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管理,奖惩兑现。要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消耗、提高效益作为主攻方向,坚持眼睛向内,挖掘内部潜力。特别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成本管理条例》,对违犯财务管理制度,造成虚盈实亏的,要给予企业经营者行政或经济处罚。
  七、切实加强领导,转换政府职能
  (三十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当前的迫切任务和重要责任,上下一致,齐心合力,密切协同,为搞好大中型企业创造有利条件。
  (三十二)各级领导机关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减少会议和文件,为企业多办实事。企业报告请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因办事拖拉,耽误企业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十三)依照管生产和管人事紧密结合的原则,从1992年元月起,除省管干部外,省属企业领导班子由主管厅局考核任免;地市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应有同级经委参加(有些地方已授权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考核任免的,就不再变动)。同时,要健全正常的监督考核制度。对企业的厂长(经理)应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并据以考察他们的工作实绩,不允许决策失误、经营无方或搞不团结的企业领导人易地做“官”,就任原职,更不得重用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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