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搞活用工制度,落实企业用工权。劳动部门要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优先安排并保证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劳动力。可以实行企业增人计划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允许企业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自定招工时间、人数和条件,自主招工。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上岗、试岗等制度。搞好优化劳动组合,加强生产第一线,减少富余人员,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有条件的企业,可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界限,经过考试、考核,实行干部岗位聘任制,工人可以报考干部岗位,不称职和富余的干部也可以当工人,原干部、工人身份均不改变。对裁减的富余人员,要通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开展厂内培训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并允许企业实行厂内待业和厂内退休制度。劳动部门也要积极组织行业、企业间的人员调剂安置。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和辞退职工。还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做到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以减轻企业负担。
(四)改进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企业工资分配权。劳动部门控制企业的工资总额、资金来源以及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实施,具体的工资奖励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合理拉开技术复杂岗位和苦、脏、累、险、有毒、有害工作岗位同其他岗位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发放的管理,凡是经营性亏损和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动用历年的结存增发奖金和效益工资;产品无销路或经营混乱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应停发奖金和减发工资。
(五)扩大企业外贸自主权。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由省经贸委、省经委分别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授予其外贸经营权,直接对外谈判、签约,承担国家的出口创汇任务,并实行自负盈亏。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出口渠道,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六)全面落实《企业法》赋予企业的各项权利。过去,各级、各部门发布的文件中与《企业法》精神不一致的条款,应停止执行,并由发文部门按《企业法》规定加以修正。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上收企业权利,企业也要认真依法行使《企业法》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七)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八五”期间,要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搞好大中型企业的主要形式,充分发挥承包制的效能。
全省选择若干个企业试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包死基数,超收全留的办法。各地可选择少数税大利微、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实行利税目标管理,利税指标和技改指标同时下达,双项考核。
(八)积极探索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和改善宏观管理的新途径。全省选择一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产品价格、内部分配、企业用工等方面放开的试点,并继续搞好股份制、租赁制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