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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搞好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1991年11月25日 皖发〔1991〕28号)


  根据一九九一年九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搞好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企业,下同)问题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权
  (一)进一步缩减指令性计划产品的品种和数量,落实企业生产自主权。除国家缩减的指令性计划外,省管的指令性计划也将作适当调整,由省计委逐年核实缩减范围和幅度,缩减部分仍纳入统一分配,实行“定点、定量、定向、不定价”。企业应保证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并完成指导性计划及定向计划。各级政府不得在此之外增加指令性计划任务。
  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能源、原材料若不能按计划供应,应相应调减指令性计划;调减部分,有关部门可在国家规定最高限价以内收购,也可由企业自销。国家计划分配给企业的原材料,如规格、品种不对路等,允许企业串换、调剂或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议价销售,其销售收入全部用于采购生产用原材料。
  对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专营产品,专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收购。凡专营单位不能按计划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及时收购和付款的,经协调无效后,生产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对实行“双保”的企业,在能源、原材料分配上继续予以适当倾斜。
  (二)改进价格管理办法,落实企业产品定价权。下放部分省管商品的价格管理权限,并适当扩大市场调节比重。凡国家和省已经放开的商品价格,定价权一定要真正落实到企业,由企业按照市场供需变化自主定价,不受原差率限制。国家定价的产品,如因价格不合理而影响销售或导致企业经营性亏损的,物价部门应在权限内及时调整价格或向上级提出调价建议。计划外生产资料,国家有规定限价的,按规定限价执行;执行规定限价确有困难的,可报同级物价部门协调处理;国家没有规定限价的,由产销双方协商作价。试制品、改制品和地、市经委确认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价格由企业自定。名特优产品,可按国家规定的提价幅度加价。企业自销产品资金结算有困难时,允许以物易物,记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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