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管理和监督
各级农经委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提取,要本着定项限额、专款专用的原则,分别由村民委员会、乡政府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农经委备案。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严禁平调挪用和多头插手,每年的年中和年底,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要向村民和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集体提留和统筹费的使用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农经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所有涉及农民负担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均需经同级农经委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规定向农民收费、集资、摊派、募捐、派工或要求赞助,否则,基层组织和农户有权拒绝执行。管理监督部门要参与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并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对违反规定者的处分和处罚意见。凡无正当理由和未经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淮,使农民负担超过定项限额的,监督部门有权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提级、晋升,单位不得评为先进。
四、抓住重点,清理整顿
当前,要结合贯彻中发〔1990〕16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抓住农民反映强烈、额度大、涉及面广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一是清理整顿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区、乡、村各种自行招聘、使用人员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
二是清理整顿粮油等定购任务的指标分解和粮食保护价落实情况,着重解决层层加码、从中牟取平议差价、挥霍浪费或中饱私囊的问题。
三是继续清理整顿农村财务,重点清理一九八七年以来的各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着重解决大吃大喝、贪污挪用和账目混乱问题。特别要把狠刹吃喝风作为最突出的问题来抓,今后凡再有拿群众上交提留和统筹费用于吃喝招待者,一律由参加人承担,并对决定人给以纪律处分。
四是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中发〔1990〕16号、国发〔1990〕12号文件不符的,一律废止;部分不符合的,要加以修改,经同级农经委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颁发。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将上述四项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出成效。省政府责成省农经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两个工作组,深入到农民负担较重的地方,重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