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1991年3月7日 皖发〔1991〕7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16号)和
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国发〔1990〕12号)下达后,省和各地市县都及时进行了贯彻,把它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为群众办的重大实事来抓,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全省来看,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较轻,甚至该交的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也未如数收上来;有的地区农民负担较重,超过国务院一般应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五之内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两个文件精神,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分类指导
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和七中全会精神,密切联系群众,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切实步骤,对于保护农村生产力,保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农民负担清理整顿和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分管。在具体实施上要分类指导。一方面要教育农民积极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要坚决控制负担总量,不可超越群众的承受能力。
二、坚决控制负担总量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除按税法向国家纳税外,农民负担范围是: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四个方面。
农民负担的乡、村提留和统筹费额度,以乡为单位,一般要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经济条件好的地方,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比例。区、乡、村干部的编制、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否则所需经费一律由决定招聘用人的单位和部门承担,不得向农民摊派。为了加快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步伐,要正确引导消费,鼓励农民增加生产投入,特别是劳动积累工投入,以加强农田水利和道路建设,积极改善生产条件。但应注意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讲究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