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搞活农副产品流通。非定购的农副产品和完成定购任务后的农副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许放开的以外),应鼓励农村服务组织参与经营,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特别要鼓励和支持农村服务组织从事鲜活商品和小宗农产品的经营。农村服务组织在经营农副产品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各地要按照中央〔1990〕18号文件规定,认真整顿流通秩序,取缔违法违章乱设的关卡,清除各种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以保证农副产品流通渠道通畅。同时,要加强农村流通设施和道路建设,切实解决好农产品储存、保鲜和一部分乡村道路不通、运输困难的问题。
对农村服务组织在办照、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农村服务组织是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经济实体。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条件,及时给予办理。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村服务组织的收入,一般可不提取,其收入除支付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外,应主要用于服务组织的自身积累,农技服务组织要逐步建立农技推广发展基金。
多渠道开辟农村服务组织的资金来源。农村服务组织所需要的资金,主要应通过开展服务逐步扩大自身的积累来解决,有条件的乡镇可从集体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乡村服务体系建设,但不得向农民摊派。各级财政部门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尽量挤出一部分资金支持集体服务组织的设施建设。对农村服务组织所需的部分流动资金农行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并在利息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农村服务组织要遵守信用,按期还贷。农村集体服务组织在加强集体资金管理的同时,可利用农村集体提留和统筹资金的使用时间差,开展资金内部融通,这是自力更生解决服务组织周转资金的有效途径。
尊重农村服务组织的自主权。农村服务组织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凭借职权或以其他借口,平调服务组织的财产、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服务组织负有指导协调的责任,但不得包揽服务组织的具体事务。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和机关干部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本地本部门的新情况,制定和完善新的政策规定,为广大科技人员和机关干部到农村从事服务工作、开展技术承包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涉及面很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亲自负责,调动和组织方方面面的力量,切实抓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区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要注意研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行分类指导,层层抓好典型,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要加强对服务组织的指导和管理,把重点放在促进服务组织的自身发育上,帮助他们端正服务方向,强化内部管理。为了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各县(市)可成立农业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服务体系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