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不相适应)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1991年12月2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的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临时工,均应执行
《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用。
抢险救灾等突击性用工,企业可先行招用,再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首先在本地区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确需从农村招收的,必须将招收人数、地点和使用时间等,书面报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严禁招用童工。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期限;
(二)生产、工作岗位及应当完成的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和违纪处理办法;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