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4日)修改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9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今第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
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的开发和盐的生产、运销活动,均须遵守《
盐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计划负责盐的分配、调拨和市场管理。
地、市、县盐务管理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盐政管理工作。未设立盐务管理局的县(市),其盐政管理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主管。
第二章 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
第四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