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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
  第十二条 每年“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日)为本省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三条 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和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夫妻双方应互相支持、帮助赡养和扶助老年人,不得干涉另一方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必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同地分户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第十五条 农村中与老年人同地分户居住的赡养人,有为老年人耕种、管理承包的田地、山场、水面和自留地的义务。
  第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赡养人应当负责给予医疗、照料。
  第十七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和扶助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和扶助老年人的义务时,被赡养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
  第十八条 老年人合法的房屋产权或租用的房屋使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其他人无权处分;经老年人同意,由于女或其他人出资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订立协议书,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份额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老年人迁居。
  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需要迁出另居的,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
  第二十条 老年人有权拒绝或应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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