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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废止

安徽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991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教育后代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老年人保护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保护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支持并予以保障。
  第五条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歧视、漫骂、殴打、侮辱、诽谤、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六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予以保障。
  第七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单位和公民个人应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行使这一权利。
  第八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使用和处分其收入、储蓄和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骗取和破坏。
  第九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继承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遗产的权利。
  第十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居住权,子女和他人不得强行挤占老年人的合法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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