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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

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
 (1991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理论、国防知识的全民性教育,目的是增强公民国防意识,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和其它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
  第五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均应接受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及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七条 接受国防教育的公民应当了解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学习国防历史和地理、人民防空等国防知识。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人民武装力量建设等知识。
  第八条 国防教育应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通过参加各类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和报告会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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