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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1992年7月21日 皖改〔1992〕4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切实加强我省的气象工作,促使气象事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积极发展地方气象事业。要大力发展城市、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提高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信息传输水平。把气象科研和气象服务工作纳入科技开发、服务体系特别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地方经济发展的有关项目和重大问题,要吸收气象部门参加,使气象科技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各级气象部门在继续加强天气、气候监测预报,为各级人民政府部署指挥生产、防灾抗灾提供决策服务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把为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做得更好。
  二、抓紧做好建立省、市(地)、县三级气象计划财务体制的落实工作。按照国务院国发〔1992〕2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初步确定省、市(地)、县三级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共21项(见附件)。对新增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确定,其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由地方各级计委、财政部门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原有为当地服务的气象业务项目所需的经费,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予以安排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各级气象管理体制,推进气象工作的改革。在机构改革中,要注意保持气象部门机构、编制的相对稳定。各级政府要采取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气象部门开展专业气象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兴办科技经营服务实体,增强气象部门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努力改善气象部门的工作、生活条件。气象部门是社会公益性很强、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要继续关心、支持和帮助他们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按照省以下气象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为主安排的精神,妥善安排气象部门的基建投资,对中央、省支持地方气象部门的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需要地方配套资金的,请地方计委、财政给予照顾。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补差、子女升学和就业等,应同其它部门职工一样,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解决。

附件:        安徽省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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