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是住宅合作社组织城镇居民、职工投资合作建造住房,以个人投资为主,政府辅以优惠政策,民建公助,产权属于各投资者。
建房控制标准,集资建房的,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建筑标准;合作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20平方米。
对集资、合作建房,各地要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六)建立住房基金
要建立城市(县镇)、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把基建投资中的住房投资划转出来,并把住房的修缮拨款固定下来,划入城市住房基金;把企业用于生产和住房消费的资金分列,使企业住房基金规范化;通过逐步提高公房租金、推行公积金、发行住房债券或收取租赁保证金和组织住房储蓄等形式,增大个人筹资在住房投资中的比重。各市、县都应在当地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划转住房资金,分别计入各级住房基金,并存入当地政府委托的住房金融机构,专项用于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省、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其责任和权力相一致的原则,加强对住房资金使用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房改信贷资金的经办机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可由政府委托专业银行设立房地产信贷部代理。也可以利用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区域性功能,在蚌埠市域范围设立住房金融代办机构办理。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允许多家专业银行经营。接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要实行政策性与经营性业务分别管理、分别设帐、分别核算,并接受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房地产信贷部和住房银行,实行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双重领导。
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房地产信贷部和住房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地纳税,经营收益归入住房基金。
住房资金的所有权者、房地产信贷部(或房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三者之间的存贷利率和利息结算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另定。
四、步骤和要求
(一)步骤
1992年,全省所有公有住房租金都应进行调整;合肥等省辖市的综合配套的房改方案要出台实施;各地区要选择一、两个市、县以及有条件的城镇实行全面综合配套改革;其余的城镇,可以有重点地选择单项改革。1993年底前,各市、县的综合配套改革都必须起步。
蚌埠市、铜陵市和芜湖县、怀远县在原方案的实施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做好政策的衔接,积极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