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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分为标准价和市场价。新住房的标准价是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在起步阶段,有条件的单位可考虑适当负担征地拆迁补偿费。旧住房的标准价是重置价成新折扣计价。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价格,须经当地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房地产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各市、县的售房办法,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严禁贱价出售公房。
  职工购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按标准价计价,每户只能亭受一次。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购买公有住房既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由购房户向银行申请长期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按月偿还本息,交款年限,新房最长不超过20年,旧房最长不超过15年。
  购买公有住房后,可以免购住宅建设债券,但职工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可以使用、继承,不能赠与,付清房款后允许按规定出售,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产权单位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免交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新建住房)适用零税率;购买自住房者个人出资部分,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
  向职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还贷和一部分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外,必须全部纳入住房基金;所有权不变。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后,对尚存部分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四)有偿住公房
  在达到成本租金之前,租住公房的职工有义务按规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
  根据住房的建筑面积、质量、楼层、朝向以及所在地段等因素,确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标准,每年随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1992年新分配住房的认购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城市不低于20元;县镇不低于15元。住户一次性认购。现住户认购与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住房建设债券实行低利率,不计复利,五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不具备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的地区和单位,可参照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标准,采取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
  (五)集资、合作建住房
  集资建房一般是单位投资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职工个人出资一部分。个人出资部分一般不低于建筑单方造价的20%。住房建成分配时,可将个人集资款转为住房建设债券(租赁保证金)或作为购房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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