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或其配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优抚户、享受社会福利的社会救济户,住房符合规定标准,提租后增支过多的,可给予一定时期(不超过5年)的适当减免或补助。但必须严格控制,并履行报批手续。
1992年1月1日以后新租住公房的,不实行减免补。
4、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首先立足于原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可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1992年起,新房实行新租所发生的补贴资金,企业可全部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二)推行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目的在于逐步实现职工自住其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融通,加快住宅建设。
1、在职的固定、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里的外籍职工除外)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2、起步阶段公积金的缴存率,个人和单位各按3-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3、公积金实行分段计息,五年以内比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五年以后,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利率。
4、公积金的来源,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单位提供的部分,原则上从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和自有资金中解决,对于需在成本中列支和预算中安排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和安排。
5、公积金的使用:
(1)个人的使用。公积金只能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建造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理。直系亲属积存的公积金可以互相借用。住房的内部装修、养护、租用住房的租金、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不能动用公积金。
职工如出售动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须将原购买住房时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原公积金的户名内。
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积存的公积金本息返还本人。工作调动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的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2)单位的使用。各单位建造住房,在原有渠道的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住房金融机构,以贷款形式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的公积金,并定期归还。
(三)出售公有住房
城镇、独立工矿区内,单位自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除当地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出售。在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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