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远期目标。下个世纪开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房租金要达到八项因素(成本租金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保持并拓宽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和建设规模,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房建设步伐。
坚持租、售、建、管并举的原则,形成—个提租促售、筹资建房、统一管理、活而有序的联带序列。
坚持在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改变现行的住房计划。建设、分配、管理体制,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三、主要内容
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提租发补贴、推行公积金、出售公有住居、有偿住公房、集资合作建住房、建立住房基金。
(一)提租发补贴
房改的核心是合理调整公房租金,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本着“多提少补”的原则,相应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1、提租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城镇公有住房(含政府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都必须按阶段目标分步调整,相应给职工按月工资(或离退休金)的一定比例发补贴。
在起步阶段,提租到维修费一项因素水平时,发补贴比例不超过3%;到1993年底前,须提租到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发补贴比例不超过5%。新增租金中,职工负担部分不低于25%。凡高出上述提租水平的不得再降低。发补贴后,原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加快提租补贴的步伐。
2、新房新租的超标加租
按照新房新租的要求,新房的租金标准应高于旧房的提租标准。1992年1月1日起,职工、居民新租住新、旧公有住房要实行新租金标准,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不低于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
在低租金向成本租金过渡阶段,要严格按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皖办发[1989]23号文规定,对超标准住房在执行新租金的基础上加收租金。
3、减免补规定
房租提高后,对老红军或其配偶,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净增加的租金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或其配偶,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净增加的租金50%免交。以上减免也可以相应补贴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