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1992年7月6日 皖政〔1992〕44号)
《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根据《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政策。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县、怀远县要做好与《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政策衔接工作,继续深化改革。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建国以来,我省城镇住宅建设投资达108亿元,建成住宅1亿平方米,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但由于现行的低租金、实物分配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严重匮乏,城镇住房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到1990年底,全省城市中仍有缺房户15.82万户,人均居住面积仅6.4平方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我省要在本世纪末使人民的居住水平达到小康目标,仅维持现有的资金渠道和建设规模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必须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国发[1991]30号、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借鉴兄弟省、市的有益经验,立足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对在全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
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缓解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要从调整公房租金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分配改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把住房的建设、分配、交换、消费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轨道,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为此,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分阶级目标是:
(一)“八五”目标。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力争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水平;力争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40%-50%;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建立起城市、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
(二)“九五”目标。公房租金努力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房产税、投资利息等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水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以上,危房、棚户基本得到改造,房屋完好率达到80%;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4-6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建立和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发展房地产市场,初步形成住房商品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