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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省直18个单位公布废止的政策措施》(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2年6月9日 皖政〔1992〕39号)


  近年来,各地在进行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全省主要干线公路交通秩序、安全状况基本上是稳定的,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道路交通与经济发展新形势中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今年以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次发生;骑路集市,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少数地方公路两旁违章建筑的现象仍很严重;经过治理整顿的全省干线公路38处阻车路段,少数路段又出现“回潮”,有的地方还增加了新的阻车路段。所有这些,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是当前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必需的配套措施,也是贯彻中央2号文件和省委8号文件的实际行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尽快抓出成效。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总的要求是,“畅通、安全、文明、规范”。为实现这个目标,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把宣传交通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使人人都关心和维护道路交通管理。同时,要逐步完善道路交通法制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一些配套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路。
  二、要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各级政府要把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规划,作出部署。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组合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各自任务,建立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公路的养护、拓宽,需要改建、改造的危桥、险路以及地名牌、招路牌、里程碑,新建公路的交通安全标号志,由交通部门负责解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疏导交通,打击车匪路霸,维护公路治安秩序,由公安部门负责。规划公路两旁建设,制止违章建筑,制止个体工商户利用公路从事骑路经商活动,由城建、工商部门负责,公安,司法、土地等部门支持配合。拆除公路两旁违章建筑,清理骑路市场,解决城镇脏乱差的问题,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各级建立的项目责任制,任务一定要落实,哪个方面出了问题,就追究那个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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