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堵塞城市排水沟渠水体,缩小水面;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水体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经常检查,随坏随修,确保完好。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改变和乱接,凡因建设需要,迁移、更动道路照明设施的,须经规划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禁损坏城市路灯设备或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拉接灯或安装电器设备、标志物。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路灯设施圈入单位或住户围墙内。
第三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维护市政工程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市政设施损失或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赔偿损失(赔偿标准见附表一),并按附表二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破坏市政工程设施,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按本办法所收取的破占费和赔偿费,一律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损坏市政设施赔偿费收取标准、违章罚款标准
附表一: 损坏市政设施赔偿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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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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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在城市道路上漫流污水损坏 │每日或堵│50~200元 │
│ │路面,堵塞下水管道者 │塞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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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在道路上洗刷机动车辆,损 │辆次 │20~100元 │
│ │坏路面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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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在道路上取土、倒土或倾倒 │每次 │10~100元 │
│ │有损路面的杂物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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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停、 │每平米 │20~40元 │
│ │驶,损坏人行道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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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因车辆载物拖划路面,随意 │每平米 │20~40元 │
│ │试刹车,致使路面受损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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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坏或偷盗桥栏、路标、 │ │ │
│06│下水管道、井盖、人行道 │ │按工程造价赔偿 │
│ │板、平侧石等市政设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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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损坏或偷盗路灯灯具、灯架、│ │按设施造价赔偿 │
│ │灯杆以及电器、控制设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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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损坏、偷盗堤防设施 │ │按工程造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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