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均由董事会议定召集。大会表决时实行一股一票制。
  企业也可以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领导体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应厂长(经理)要求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要方案;根据厂长(经理)的提名任免副厂长(副经理);并享有企业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报主管部门备案。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股东大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设监事会对董事会和厂长(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由企业的股份持有人担任,但不得兼任董事、厂长(经理)及财会人员。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也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聘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可以兼任厂长(经理)。
  厂长(经理)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提请董事会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副厂级领导人员;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人员,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力。
  厂长(经理)要定期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照国家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本企业股东报告财务收支状况,自觉接受股东监督。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范围:
  1、各种行业要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城镇者集体所有制企业。
  2、本省城镇居民、自愿以资金、实物和技术等联合,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新办企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