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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9月12日 财预字〔1992〕第54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92〕57号〕已下达各地执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收支包干基数问题
  在省原核定的财政收支基数的基础上,结合这次改进体制及行政区划变动等有关因素,对各地市的收支基数进行调整。
  1、将我厅1991年《关于调整财政收支包干基数的通知》〔财预字〔1991〕第722号〕确定的各行署、市本级与所辖县(市)财政收支基数相加,作为省对地市的财政收支包干基数。
  2、省辖市(不含黄山市,下同)所辖县统一改按市超基数分成比例交省后,其1990年参与分成收入比按原办法多交的部分,通过调增支出基数的办法予以补偿。
  3、省原定对行署、市按所辖县(市)超基数收入的3%、4%、5%给予奖励的办法不再执行,按1990年奖励实绩调增各地市支出基数。黄山市也据此统一执行。
  4、1992年提高农业税计税价格增加的农业税,按我厅《关于提高农业税计税价格增加收入任务的通知》〔财农税字〔1992〕第第143号〕的规定调整各地收支基数。
  5、为加强各地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从今年起按我厅《关于开征煤炭、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颈字〔1992〕第517号〕调整有关地市收支基数。
  6、1990年中央向地方财政集中的财力,按我厅1990年《关于分配中央集中财力任务的通知》〔财预字〔1990〕第034号〕确定的任务数调减各地支出基数。
  7、1991年提高粮油销价格,地辖市和省辖市增收减支部分,分别交省50%和60%;同时省对行署本级发给职工的粮价补贴给予补助,为简便结算,按我厅1991年《关于提高粮油销售价格减支、增收部分省与各地分成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1〕第573号〕确定的数额调整各地市支出基数。
  8、根据今年元月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我厅1986年《关于调整1986年财政收支包干基数的通知》〔财预字〔1986〕第298号〕核定各地的蔬菜价差补贴支出基数,收回50%,相应调减各地市支出基数。
  9、因行政区划变动等相应调整收支基数
  二、 关于定额上交递理由定额孙助递减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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