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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8日 政办〔1992〕7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在本省境内普遍适用的下列证件:
  (一)安徽行政执法和安徽行政执法监督标志;
  (二)安徽行政执法检查证和安徽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安徽行政执法标志和安徽行政执法检查证的发放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安徽行政执法监督标志和安徽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对象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忠于职守,尽责尽职,秉公执法;
  (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第五条 申领安徽行政执法标志和行政执法检查证,应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标明行政执法的类别和执法证件的数量,经行署、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报省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申领安徽行政执法监督标志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应填写《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申请表》,省直部门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批,地市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未规定统一着装的,应按照本办法佩戴执法标志或执法监督标志。对不出示证件,着装不整齐或不佩戴有关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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