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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
 (1992年7月24日 皖政〔1992〕54号)


  国家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制度,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重要保证。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预算管理有所弱化,收入流失,支出猛增,违规违纪现象屡有发生,造成财政困难。为了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整顿预算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现通知如下:
  一、一切国家预算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或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积极组织国家预算收入,将应上缴的收入按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违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划分的规定。凡属国家规定的各项预算收入,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保证足额缴入国库,不得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凡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收入和其他国家预算收入放在预算外管理的,应立即纠正。
  要加强对罚没收入和各项规费收入的管理、所有罚没收入,都必须按规定解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提成和坐支。违者,除由所属人民政府严肃处理外,财政部门有权从其行政事业费中扣缴。规费收入要按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应缴财政的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各项基本建设收入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应上缴财政的基建收入,都要按投资隶属关系及时上缴。
  各级国库要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预算收入级次的划分,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图解,不得拒收、挤占、拖延应缴国库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收入分成比例的规定,应上解的收入要及时上解,不得推迟和拖欠,更不准截留和占用。
  二、严格控制各项减免税
  减免税收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随意延长减免税期限。对违反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要认真清理纠正。今后,除国家和省依法规定的减免税收外,对各地企、事业单位要求减免税的,当地税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同级政府裁定。需上报审批的,应由当地政府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否则,按越权减免税处理。
  各地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减免税政策范围,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不得再擅自开减收增支的口子,已经开了的要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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