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把商业网点建设列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指定有关部门编制网点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在全社会基本建设计划中,要安排2-3%以上的资金投入网点建设;在技术改造投资中,要视同工业企业一样,安排资金集中改造大中型商业网点。城市繁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底层一般应作为商业网点用房。
三、多渠道筹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1、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件中,关于按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征收7%的网点配建费的规定,全省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县城和重点工矿区。配建费由政府指定的商业网点主管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重点用于扶持国合商业网点建设。
2、国营商业企业网点建设资金的筹集,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皖发〔1986〕9号文件、省政府皖政〔1991〕82号文件的规定和商业厅、财政厅〔92〕128号通知,保证用足用活用好。原规定只限于国营商业享受的政策,如供销社有承受能力,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参照执行。“八五”期间省财政要拿出1亿元的低息开发贷款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对现有政策不执行而要求省里支持的,省里一概不予考虑。
3、拍卖一批小型网点,回收资金,集中用于大中型商业网点改造和建设。
4、商业企业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压缩库存、减少资金占用而节约的贷款规模,银行要优先安排一部分用于网点设施改造。
5、经过批准发行债券、股票,向社会集资,兴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联合商业市场设施。
6、引进和利用外资,重点用于商业网点的成片开发和改造。
四、加快商业网点建设的若干政策
1、凡使用银行贷款或集资新建的国合商业网点设施,偿还借款按省委、省政府皖发〔1992〕16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扩建和改造的可利用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贷。个别困难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经批准减免营业税。
2、社会需要又是微利企业的改造项目,贷款期限应适当延长,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用企业综合效益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还贷。
3、对国合商业改造、新建的网点设施,各部门要在土地使用、建筑材料供应以及城建配套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建设中被拆除的商业网点,坚持谁拆谁建、拆一还一的原则,就近复建、统建成配建,还建面积不得少于拆除面积,超过应还面积部分,应优惠作价卖给原商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