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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
 (1992年4月25日 皖价费字〔1992〕1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纠正收费单位乱收乱支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支年审工作和票据年审工作(以下统称年审工作)管理。
  第三条 年审工作由各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审时,以物价主管部门为主联合设立年审办公室,负责年审工作具体事务。
  第四条 年审工作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严格、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年审工作审查内容:
  (一)设立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依据;
  (二)收费许可凭证;
  (三)收费执行情况;
  (四)收费票据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收费账目管理情况;
  (六)收费上缴和留用支出情况;
  (七)其它应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年审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审工作计划,并在年审开始前一个月,将计划通知收费单位。
  第七条 收费单位按年审工作计划要求,填写《收费收支年审表》和《收费票据年审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凭证、资料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年审办公室。
  第八条 年审办公室对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九条 审查终结后,年审办公室制作年审结论书并通知收费单位。审查合格的,年审办公室在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审查不合格的,应责令收费单位限期纠正,再重新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条 审查工作应自审查开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年审工作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全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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