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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劳动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劳动局关于贯彻省政府
 《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2年6月4日 劳计字〔1992〕第367号)


  省政府皖政〔1991〕68号《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和劳动部有关公司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对加强我省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具体操作有难度,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设立公司,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的组建负责人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新成立的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其编制及劳动工资计划,经批准后正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申请审批公司编制及劳动工资计划时,应附同意成立公司的有关文件;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范围、规模;拟设机构、职能、及所需人员状况、工资总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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