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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7、继承的房屋,提交房屋产权证、继承证件;
  8、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产权证、分家析产协议书、分割笔据;
  9、拍卖的房屋,提交原房屋产权证、拍卖协议书;
  10、提交与确认房屋产权有关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通知单;
  11、凡以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抵押、拍卖等方式获得的房屋,均需提交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监证证明。
  12、因继承、赠与、分家析产、抵押、拍卖所得房屋,如当事人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房屋事项必须办理公证的,应提交公证书。
  13、涉外房产,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除交验上述有关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外,还应提交本人国籍和职业证明,委托代办登记的委托证件,文书应经公证,在国外办理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登记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的,产权人应持有关证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房屋发生买卖、转让、交换、赠与、继承、分割等,应在行为成立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交易立契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
  2、房屋结构改变、面积增减,以及产权人更名等,应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新建房屋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4、房屋发生拆除、倒塌、灭失,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销原产权证件,逾期未办者,原证公告作废。
  第十四条 公民个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
  法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第十五条 违章建筑的房屋。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不予办理产权及转移、变更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或办理他项权利变更注销手续,由房屋产权人与他项权利人凭交易监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第四章 产籍档案

  第十七条 产籍管理是房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房屋产籍档案属于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部分。市、县房管部门应加强产籍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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