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限一般以三年为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改周期较长的重点骨干企业,承包期可与“八五”规划衔接,或者更长一些。少数经营困难的企业,也可以实行滚动承包。
三、合理确定上交利润承包基数
上交利润承包基数,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和为国家多作贡献的原则,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参照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充分考虑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以前一轮承包期上交利润的年平均数为基数或前一轮承包基数及实际完成情况为基础。
对下列企业应适当提高上交利润基数或超基数分成上交比例:前一轮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分成比例明显偏低的;技改项目已发挥效益,还贷或技改任务不重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需要限制发展的。
对下列企业要适当降低上交利润基数或超基数分成上交比例:符合产业政策、技改任务重的;列入省重点倾斜的大中型企业和“十条龙”等省重点技术进步规划的;技改新项目投产后缺乏铺底流动资金的。
四、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
凡实行承包的工业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在新一轮承包时,工效挂钩作为“三包一挂”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同时落实。要认真研究解决工效挂钩与承包脱节的问题,完善和强化约束机制,控制企业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五、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
省属企业承包的发包方,由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代表。其他企业承包的发包方代表,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指定。参与发包的其他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权范围审查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方是企业。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与发包方签定承包合同。
按照“多数稳定,个别调整”的原则确定经营者。凡完成上一轮承包合同,经审计无违法乱纪行为且职工拥护的原承包经营者,应继续留任。确需调整的经营者,可采取任命、招标、招聘或民主选举方式确定。
提倡企业承包企业。承包企业有权选定被承包企业的经营者。
六、搞好承包合同的兑现
企业及经营者的奖罚必须依据合同规定,在坚持审计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予以兑现。
合理确定经营者的收入。在全面完成承包合同的前提下,经营者年收入(包括各种津贴、单项奖等在内的所有收入,下同)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二倍,贡献突出的,最多不得超过三倍。各地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档实施,逐步到位。经营者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没有完成承包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扣减经营者收入,直至保留其年标准工资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