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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 皖政〔1989〕3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就我省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应税品种和税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税品种及税率。凡属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规定的应税品种,我省尚未开征的,自一九八九年起,予以征收。各应税品种凡国务院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新开征的品种和原征税率低于百分之五的品种,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按百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地方附加按原规定执行。
  二、新增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留市、县,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和农林特产。省不参与分成。
  三、各地可按照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情况,采取随购代征,查实、查帐计征或评定实际收入计征等方法,做好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健全农业税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力量,实事求是地确定纳税人的计税收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财政部门搞好征税工作,确保农林特产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附件:     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税品种、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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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的征收品种、税率    │  调整后的征收品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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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范围 │ 征税品种 │税率 │ 征收范围 │征收品种  │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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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园艺收入│ 茶 叶  │6% │一、园艺收入│果类(包括水│10%
      │ 制茶用花 │6% │      │果、干果) │
      │ 白菊花  │6% │      │其中:苹果、│15%
      │ 丹 皮  │6% │      │   柑桔 │
      │ 白 芍  │6% │      │ 果用瓜  │10%
      │ 茯 苓  │6% │      │ 茶 叶  │ 6%
      │ 果 类  │6% │      │ 制茶用花 │ 6%
      │      │   │      │ 观赏花卉 │ 5%
      │      │   │      │ 药 材  │ 6%
      │      │   │      │ 薄 荷  │ 5%
      │      │   │      │ 留兰香  │ 5%
      │      │   │      │ 甜叶菊  │ 5%
      │      │   │      │      │
二、林木收入│ 木 材  │2% │二、林木收入│ 原 木  │ 8%
      │ 竹    │4% │      │ 竹    │ 5%
      │ 桐 籽  │6% │      │ 桐 籽  │ 6%
      │ 桕 籽  │6% │      │ 桕 籽  │ 6%
      │ 油茶籽  │6% │      │ 油茶籽  │ 6%
      │ 栓 皮  │6% │      │ 栓 皮  │ 6%
      │ 木 炭  │6% │      │ 木 炭  │ 6%
      │      │   │      │      │
三、水产收入│芦苇、鱼花池│评产 │三、水产收入│ 淡水养殖 │10%
      │      │征收 │      │ 其中:珠 │15%
      │      │   │      │ 蚌、珍珠 │
      │      │   │      │ 芦 苇  │ 5%
      │      │   │      │ 荻 柴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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