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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通知
 (1989年5月15日 皖政〔1989〕26号)


  我省历史悠久,文物古迹较多。为了切实保护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在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经过讨论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三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六个历史文化保护区,现公布如下: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一)安庆
  (二)桐城
  (三)黟县
  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一)屯溪老街
  (二)休宁县万安古镇
  (三)泾县陈村古镇(含万村)
  (四)东至县东流古街
  (五)绩溪县大坑口--湖村--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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