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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地方煤炭的若干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地方煤炭的若干政策
 (1989年4月4日 皖政〔1989〕17号)


  近两年来,由于加工工业和电力工业发展较快,煤炭工业的增长相对滞后,煤炭的供需矛盾相当尖锐。必须大力发展地方煤炭工业,努力提高煤炭自给率,以缓和能源紧张状况。为此,特制定如下政策。
  关于现有国营矿井的生产建设
  (一)继续执行皖政〔1986〕6号文件,对省属煤矿的产量和亏损指标实行“双包”。超产煤按原定比例分配,即省经委统筹分配百分之三十五,皖北矿务局百分之三十,省煤炭厅百分之十,淮北市百分之十五,宿县地区百分之十。企业减亏的百分之五十用于发展生产,由省煤炭厅监督使用。
  (二)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省属煤矿土地塌陷补偿费超标准部分,由省财政厅承担的百分之七十,要继续补给。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的省属煤矿土地塌陷补偿费,省财政厅每半年按实际征地数予补,每年年终结算。补偿费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牵头,会同省煤炭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重新核定,超核定标准部分,仍按皖政〔1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属矿超产煤的议价收入,在交纳产品税和提取能交基金后,全部留在企业。其中百分之七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百分之三十留作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
  (四)省属煤矿的吨煤维简费由七元提高到八元,新增的一元向用户征收。地、市、县国营煤矿的吨煤维简费由五元增加到八元,向用户征收二元,其余进成本。民用煤和小化肥生产用煤维简费暂不增加。其它企业也不得因煤炭维简费增加而随意提高产品价格。
  (五)从一九八九年开始,三年内免征省属煤矿的土地使用税,由省税务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耕地占用税,由省计委安排部分指导性计划煤炭销售解决三分之一,省财政厅设法处理三分之一,企业自行消化三分之一。减半征收土地申报费。
  (六)省属煤矿的能交基金,按比例提取后留在企业,作为更改基金专款专用。地、市、县国营煤矿的能交基金按规定比例提取后,由各地煤炭局(公司)统一管理,作为基建技改基金,有偿使用。
  关于新井建设
  (七)提高“以大补小”标准,由吨煤四元提高到六元。改进“以大补小”资金使用办法,其中五元作为煤炭开发基金,由省燃料公司按季划拨给省煤炭厅,用于省属重点矿井的基本建设(鉴于今年小窑煤上调计划已经下达,对这部分煤炭,仍按原规定补贴一年)。另一元作为民用煤生产线改造资金,待按规定于明年改造完成后,这部分资金作为节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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