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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音像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音像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文化、邮政、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应当协助音像市场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音像市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没收违禁的音像制品、录像放映设备和非法所得,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录像放映许可证、有线电视放映许可证和治安管理合格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领取经营许可证销售音像制品或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不经批准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
  (五)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录像放映许可征的;
  (六)不经批准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或者超越营业范围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对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单位,市音像市场主管部门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三收取管理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录像放映单位收取音像管理费用。
  收取的管理费应用于全市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公开放映录像的票价标准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执行罚没或收缴的一切罚没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音像市场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维护音像制品经营者、放映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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