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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音像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集体性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音像制品的批发业务;
  (二)以盈利为目的的摄录像活动;
  (三)公开售票放映录像或进行变相的售票放映活动;
  (四)出租、转租或转借录相带牟利。
  第九条 凡在本市销售、出租和放映的音像制品,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并在国内依法享有版权的出版物。
  严禁销售、出租、放映和复制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格调低下的音像制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它非法音像制品。
  第十条 出租的录像带必须到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音像管理审查专用章后,方可出租。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可以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活动,但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录像放映许可证》、公安部门发给《治安管理合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公开放映录像的活动。
  (一)市工会系统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
  (二)市文化系统的文化馆(站);
  (三)市广播电视系统的广播站;
  (四)电影院及其他经过批准的单位。
  第十二条 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相业务,只允许收取最低成本,严禁以盈利为目的的录像放映活动。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其它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可放映录像用于教育职工和丰富职工文娱生活,但不得公开售票放映录像。
  禁止以单位名义申请,由个人承包或租赁进行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对在本市销售、出租和放映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查禁的音像制品,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停售、暂扣和封存措施。
  被停售、暂扣和封存的音像制品,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设立有线电视的单位,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有线电视放映许可证后方可播出。播出的节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一律不得放映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放映的录像节目和内部资料片;不得通过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接收设备转播香港、台湾和外国的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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