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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职责是:
  (一)组织城镇房地产交易经营活动;
  (二)提供房地产交易市场信息和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
  (三)办理房地产价格(价值)评估;
  (四)负责房地产勘测、丈量工作;
  (五)承接办理房地产交易的委托代理业务;
  (六)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房地产交易经营活动;
  (七)办理房产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典当或者与房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鉴证和房屋产权变更、转移手续。
  第八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归属清楚,并有合法的产权、使用权证件;
  (二)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的涉及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的房屋,须先按法定程序办妥产权登记、变更、转移手续后,方可出卖;
  (三)单位自管房产的出卖或与房屋有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卖或转让单位须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兴建或购买的房屋的出卖,须征得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五)出卖商品房屋,出卖方应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六)出卖商品房屋,出卖方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价格执行;
  (七)出卖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八)出卖共有(含共同共有和存续期间内的按份共有)的房屋,出卖方须提供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书或委托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九)私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或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房屋居住满五年出售的,原补贴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房地产交易:
  (一)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未经确认或房产权、土地使用权纠纷未经处理的;
  (二)违章自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限期要拆迁的房屋;
  (四)租赁或借用的房屋及地产;
  (五)经房地产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和使用权转移的房屋和地产。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确需购买私有房屋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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