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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六条 新建居民区、工矿区,兴建车站、码头、机场和旅游点,均应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做到与主体工程统一投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新(翻)建楼房的底层,应主要安排作商业网点。
  第八条 城市建设涉及到有固定门面的正式商业网点的拆迁,须事先征得市网点办同意。原则上按照谁拆谁建、拆一还一、无偿复建的原则予以复建,有条件的应先建后拆。
  第九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中已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违者,由市网点办会同规划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追究责任,确需改作他用的,由用地单位向市网点办提出申请,经市网点办会同规划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按规划实施商业网点建设可采取统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形式,本着经余适用、新颖美观、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商业网点的功能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并配备必要的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或商业用房面积由市网点办直接向建房单位征收。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驻合肥市的所有单位在肥新建住宅,均应拨出百分之七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缴纳相应的投资、材料,用于修建商业网点;
  二、城市主要街道新(围)建楼房的底层如不安排作商业网点,按整个建筑面积百分之七征收商业用房或缴纳相应投资、材料;
  三、市级房屋开发部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属于上述征收范围的,按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征收商业用房或缴纳相应投资、材料。
  见属上述征收范围的,建设单位均须按规定征收标准与市网点办办理拨付手续。否则,规划部门不发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款。
  第十二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委托建设银行管理、监督,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商业网点建设所需建设指标和材料由计划部门统筹安排并列入当年计划,物资部门组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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