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8月24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的服务功能,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合肥市区(含郊区)范围内所有的国营、集体、私营、个体和各种联营性质有固定门点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网点及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以下简称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点办)是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机关,受市政府委托行使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商业网点远期、中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征收、筹集、管理和安排使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四、对商业网点实行统一管理,协调解决商业网点建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市计划、城建、规划、环保、房管、物资、财政、税务、金融、工商行政管理和商业主管部门应支持配合市网点办,共同做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业网点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有计划逐步实施。
第五条 发展商业网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美化城市;
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
三、大、中、小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商业与饮食服务业相结合;
四、优先发展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