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当公房发生买卖、转让、交换、分割等所有权转移或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屋现状变更时,产权单位必须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单位,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证件:
(一)新建、扩建、翻改建的房屋,须提交有关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筑许可证、竣工图纸。
(二)调拨的房屋,须提交产权证件、调拨批文、调拨移交清单。
(三)购买私人的房屋,须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买卖契证。
(四)购买的商品房,须提交购房凭证、购房报告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批文。
(五)接管的房屋,须提交接管情况的书面说明、产权产籍资料和上级主管机关证明。
(六)征用的房屋(征而未拆),须提交征用计划批准文件、原房主的产权证件、征用估价单。
(七)单位之间价拨的房屋,须提交双方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产权证件。
(八)单位合并后带入的房产,须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文、并入情况的证明及产权证件。
(九)单位接受赠与的房产,须提交赠与书、上级主管机关批文及产权证件。
(十)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联建的房屋,须提交联建协议书、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上级主管机关批文。
(十一)退还宗教团体的房屋,须提交“退还产权通知单”及移交清册。
第三章 发证
第十三条 已申请登记的公房,经审理确定所有权后,原则上按幢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由共同推举的单位收执,其他共有单位(人)分别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凡房屋所有权明确、又无纠纷,但无建房批准手续者,发给其《房屋临时营业证》。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房屋所有人可依法凭证营业、出租;凭证办理房屋买卖、分析、受赠、交换、调拨等转移手续;凭证申请办理扩建、翻建和拆迁补偿手续。
第四章 违章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每逾期一个月加收登记费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