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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技术出口项目审查申请书》由省科委和省经贸委统一印制。
  第八条 技术出口项目依据其技术水平和对国家安全、经济利益的影响情况划分为一般技术出口项目和重大技术出口项目。
  一般技术出口项目由省科委和省经贸委审批,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发出批复,并报国家科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重大技术出口项目由省科委和经贸委审查后报国家科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第九条 重大技术出口项目包括:
  (一)获国家发明奖项目;
  (二)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
  (三)具有潜在性军事用途或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尚未进行工业化生产的实验室技术;
  (四)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和技术诀窍;
  (五)国际首创或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
  (六)来源于引进渠道并仍对外承担保密或不向第三国转让义务的技术;
  (七)对我国产品出口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技术。
  第十条 一般技术出口项目系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技术出口项目。
  第十一条 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包括:技术出口项目是否符合我国技术出口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规定。
  第十二条 技术出口项目的贸易审查包括:出口技术项目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出口技术是否与我国外贸市场发生冲突;引进技术再出口是否符合原合同规定;出口技术许可范围和价格。
  第十三条 技术出口项目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技术交流和商务谈判。

第三章 合同审查

  第十四条 技术交易的供、受双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如供方不具备对外法人地位和技术出口经营权,则须委托具有对外法人地位并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签约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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