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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1990年3月27日 皖政〔1990〕2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取得博士学位和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获得省、部级科技、星火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夫妻两地分居要及时给予解决;对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夫妻分居十年以上的其他干部,其夫妻两地分居,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照顾解决。
  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要坚持合理流动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干部到山区、贫困地区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调配干部时,凡符合上述流向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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