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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0年农膜供应划分为统配和非统配两部分。计划原料加工的农膜,由省农资公司按省计委下达的计划收购和分配,并由省农资公司、塑料工业公司召开订货会,签订合同,按综合价供应。自采原料和成品以及合同以外的产品属非统配资源,由农资部门及基层供销社为主经营,工厂也可以自销,允许农技推广部门参与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插手。这部分农膜实行浮动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最高限价。
  二、稳定农资价格
  稳定农资价格,减轻农民负担,是专营的目的之一。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农资价格上涨。
  1、出厂、销售价属省管的,由省定价;属地方管的,由当地政府定价。
  2、化肥、农药、农膜出厂价以行业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率为基准。由省物价局确定指导价格水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地、市、县核定价格。企业利润率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挂钩,改变成本越高,利润越大的不合理状况。对少数消耗及成本过高而长期亏损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产,将能源、原材料转移到效益好的企业或转产其他产品。
  3、部分县小化肥自给有余的,经上级计委平衡后,可以由工厂直接销往省内其他县的专营单位,价格可比供应本地的出厂价略高,但应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
  4、工商都要实行季节差价。在需求淡季可采取贴息或补贴储存、损耗费用等办法降价销售,鼓励农民早买和基层专营单位储存,缓解需求旺季的紧张局面。
  三、切实加强对农资专营的领导
  1、各级政府要把继续搞好农资专营作为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从支援农业、稳定经济的大局出发,互相配合,紧密协作。为加强对农资工作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化肥、农药、农膜产、供、销问题。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设在省计委。原先设立的省农药协调小组同时撤销。
  2、物资、电力、金融、交通等部门要尽可能为企业提供较好的生产和经营条件。对于省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省有关部门要负责安排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的供应等。对于农资企业在销售淡季所面临的资金困难,银行要加强调度,帮助解决,企业也要挖掘内部资金潜力。
  3、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继续实行许可证制度,以保证质量,严禁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农资专营单位要严明专营纪律,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外来化肥、农药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处理。对因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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