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1990年3月6日 皖政〔1990〕17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专营办法
一九九0年,我省对化肥、农药、农膜继续实行专营,并完善专营办法。
1、化肥
(1)国家统配化肥和省内大化肥厂生产的化肥,仍由省农资公司专营,实行全省统一定价。收购、调拨、供应办法,仍按省政府皖政〔1988〕7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生产企业力争多超产、多供货,以缓和省内供需矛盾。工商双方要进一步加强计划衔接,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大化肥分配,在保证各项挂钩、奖售政策兑现的同时,要适当照顾没有化肥厂的县,特别是山区贫困县。
(2)地产碳铵和小磷肥经营,按省经委、计委、石化厅、供销社经生字〔90〕021号《关于搞好当前小化肥生产和经营的通知》执行。具体经营形式由县确定,以县为单位统一定价,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本县具体情况确定专营形式,核定统一价格,平衡供求,处理好农、工、商三者利益,协调各方面关系,保证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检查监督国家和省对小化肥生产优惠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落实兑现。县确定的经营形式,上级业务部门要积极支持,不得随便干预。但无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都应加强化肥资源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除专营单位(国务院规定允许经营化肥的单位)和化肥生产企业外,严禁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经营或转手倒卖化肥。
小化肥自给有余的县,要服从上级计委平衡调度。资源出省,继续执行省政府皖政〔1988〕70号文件规定,由省计委批准,省农资公司签发外运证。
2、农药
(1)统配农药二十一个品种和骨干品种杀虫霜,由省农资部门按省计委下达的计划组织收购,以确保省内供应和储备之需。但要给生产企业留有余地,用于串换原辅材料,具体比例由省生产主管部门按原材料平衡情况提出留用数量,报省计委审定。
(2)非统配品种仍实行合同定购,工厂可以与基层社签订合同,产销直接见面;合同外部分允许工厂向专营单位或农技推广部门销售,但要优先供应省内。
(3)允许植保部门经营推广试验所需的农药新品种,但不得贩运倒卖,并须认真执行有关价格政策。
3、农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