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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撤并公司善后工作的通知

  全部债务清偿后,资产还有剩余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由同级财政收回;全民与集体联营公司,按比例收缴财政;集体所有制公司,由开办或投资单位收回;没有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公司,暂由当地财政部门收管。
  四、确定撤销的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合同;已签订的合同,在清算期间内能履行完的应当履行,超过清算期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涉外合同,由原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门继续履行,或指定经外商同意的其他中方公司代理履行,保障外商利益。
  五、撤销公司的人员,按照人事部、劳动部《关于撤并公司人员安排的意见》(人调发〔1989〕12号、劳力字〔1989〕41号)的规定,妥善处理。属于组织调动的,哪里来回哪里去;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由主管部门安排,个别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分配;公司自行招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主管部门和清算组织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广大干部、职工要从大局出发,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六、确定合并的公司,由主管部门在接到合并通知三十天内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用基金以及帐外资产等逐项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有关债权债务、合同、人员等一起转归并入方。
  合并公司的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同一主管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公司合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计价划转;非同一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公司合并的,由各自的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民所有制公司并入集体所有制公司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有偿转让;同一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合并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非同一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合并的,由各自的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合并为名,平调集体所有制公司的资产。
  七、对决定撤销的公司特别是问题较多的公司,要依法审计,发现案件要认真查处,不能一撤了之。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以权谋私和参与投机倒把活动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对查处案件阻力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彻底清查。对在办案过程中说情袒护、徇私包庇的,要公开揭露,严肃处理。在公司的问题没有查结前,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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