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撤并公司善后工作的通知
(1990年2月16日 皖政〔1990〕8号)
为做好撤并公司的善后工作,巩固清理整顿公司成果,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如下通知:
一、公司撤并留的决定,由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其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物价、人事、劳动、银行、公安等部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撤并公司的善后工作,使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二、确定撤销的公司,应先行停业,由公司的主管部门根据其债权债务情况,成立清算组织。没有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公司,由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织。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收缴其公章,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上加盖“停业清算”戳记,同时出具刻制清理债权债务专用章的证明,经公安部门批准刻制清理债权债务专用章。
清算组织要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用基金以及帐外资产等彻底盘点清查,编造清册,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撤销公司的清算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通知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按规定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公司在清算期间,除正常的工资、物价补贴、福利医疗费、辞退人员返程路费及正当的费用支出外,停止提取其他费用。提取上述费用,应编制预算,全民所有制公司(含全民与集体联营公司)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公司(含集体与集体联营、集体与个体联营的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按计划开支。否则,开户银行应拒绝支付。
三、清算组织在清算前可从撤销公司的资金中拨留必要的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一)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各项税款;(三)贷款和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对发生亏损的,各级财政不予弥补;主管部门不得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抵偿。主管部门投资或分享收益的,由主管部门用预算外资金予以解决;主管部门没有投资或未分享收益的,也应妥善予以处理。联营公司按投资比例分担。
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按《破产法》处理。